以下几类人群有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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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 :在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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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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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编制内职工 :在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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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知青 :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下乡插队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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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退伍军人的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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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在《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后,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辞职及辞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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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广东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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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 :1986年底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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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职工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年限 :服役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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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底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工作年限 :这部分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有视同缴费年限需求的人员,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等,并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