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的权力是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
应急管理厅有权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行政许可权力
应急管理厅拥有多项行政许可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
4. 行政处罚权力
应急管理厅拥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等。
5. 行政强制权力
应急管理厅还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如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封、扣押等。
6. 事故调查处理
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管理厅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应急管理厅的权力是比较大的,涵盖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