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即建立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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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即建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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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视为已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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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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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劳动控制
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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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与工作内容
劳动者需提供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报酬劳动,且报酬支付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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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据
包括工作证、服务证、招工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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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用工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视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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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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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存在长期性、稳定性,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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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 :多为一次性或特定任务,双方地位平等,不享受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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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责任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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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 :用人单位需证明用工事实、规章制度适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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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举证 :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时,需提供工资、社保缴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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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考量用工行为、管理控制等因素。
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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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合同期限,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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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过错、经营调整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