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相关问题,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变更原则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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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保持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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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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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受聘企业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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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书面同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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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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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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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交接与申请
变更需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由提出方(施工单位或发包方)提交《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并附上变更后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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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核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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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需核验变更后负责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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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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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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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材料进行比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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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变更登记手续,涉及政府投资工程的需在市公共资源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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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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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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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要求 :企业需在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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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情形 :替换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且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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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健康等特殊原因 :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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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项目 :需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以上流程及要求综合了上海市及安徽省的官方文件,其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