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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否一定有带薪年休假,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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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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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天数
根据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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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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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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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20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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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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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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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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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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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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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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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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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权与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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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年休假,但需征求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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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不安排时,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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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安排且不支付报酬的,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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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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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与编制差异 :合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取决于单位性质(如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及单位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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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补充规定 :部分省份可能对年休假实施细节有补充规定,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
事业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常需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但需排除特殊情形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