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及青海省地方性规定,青海带薪休假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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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即可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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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与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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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每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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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每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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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20年 :每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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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 :每年15-25天(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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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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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青海省根据高寒缺氧等特殊工作环境,对年休假天数进行了适度倾斜,但具体标准未在公开文件中详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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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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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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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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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10-20年3个月以上、20年以上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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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计算与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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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职工当年年休假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天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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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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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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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正常工资及未休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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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的确定
按职工本人全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薪资为基准。
四、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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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单位需制定年度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时需经职工同意;
未安排或未足额安排年休假的,需限期整改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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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争议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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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年休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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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的需经职工同意。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地方政策,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