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休假补贴政策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可获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未休1天增发上年度12月份工资的5%,且单位未休假人数比例需控制在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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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根据规定,未休假补贴按天计算,每应休未休1天增发本人上年度12月份应发工资总额的5%,未休2天增发10%,以此类推。补偿金额与个人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确保公平性。 -
适用范围与条件
政策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但需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满1年、10年、20年分别对应5天、10天、15天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假或已超事假天数的情况不享受补贴。 -
比例限制与管理
各单位年度内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在编在职人员的30%,避免滥用补贴政策。补偿金需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纳入工资统发系统。 -
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不计入年休假,但病假超过规定天数(如满1年不满10年职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将取消带薪年休假资格。
青海省通过细化补偿标准与执行规则,既保障职工权益,又强化单位管理责任。工作人员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假期,确保政策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