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填写需以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记载的部门为准,确保名称与审批文件完全一致。若为党委或政府直属单位可留空,其他情况需填写直接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全称(如XX厅/局),避免使用简称或内设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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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依据:主管部门信息应优先参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名称不得填写。多个名称的单位需将“第一名称”列为主名称,其他名称用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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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规范:
- 党委/政府直属单位:无需填写主管部门;
- 非直属单位:填写直接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全称(如“XX市教育体育局”);
- 联合举办单位:需注明各方出资比例或管理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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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机构改革后单位合并或更名的,按最新批复文件填写;
- 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人员需备注实际管理单位(如“XX学校(档案管理:市教育局人事科)”)。
提示:填写前务必核对编办文件或法人证书,名称不一致可能导致材料退回。涉及变更的需先办理登记手续再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