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0年工资总额的规定,主要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实施),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营单位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资统计核算。
二、工资总额定义
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计算以实际支付为准。
三、组成结构
工资总额由6个部分构成:
-
计时工资:按标准工资和工作时间支付,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见习工资及运动员津贴;
-
计件工资:按计件单价和定额支付,涵盖超额累进、限额计件等工资制;
-
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加班工资及各类生活补贴;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工伤、病假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
四、法律依据
该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9月30日批准,1990年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