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司法解释一至五的内容,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搜索结果,主要涉及以下核心要点: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核心条款)
-
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可认定为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与工伤纠纷
因未缴社保导致待遇无法享受,或工伤认定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纠纷
包括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档案转移等争议。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
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仲裁不受理的情形(如主体不适格、超过仲裁时效)可直接诉讼。
-
仲裁时效与中止/中断
仲裁申请超过60日可能被驳回,但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中止或中断。
-
重新仲裁的受理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三、特殊情形的争议处理
-
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如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属于劳动争议。
-
工资支付争议的时效认定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时,以书面通知送达或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之日。
-
工伤待遇争议的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伤产生的争议,时效期间为1年。
四、其他关键规定
-
社会保险赔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且无法补办时,劳动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
劳动者权益保护 :如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的返还,或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受阻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判断。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条款,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