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五全文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制定的配套规则,涵盖公司设立、股东权益、解散清算等核心问题,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其核心亮点包括:明确新旧法衔接规则(解释一)、细化公司僵局处理(解释二)、规范股东出资纠纷(解释三)、强化决议效力审查(解释四)、完善合并破产程序(解释五),为企业与司法实践提供系统性指引。
- 解释一聚焦法律适用过渡问题,规定公司法实施前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旧法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新法,同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持股期限和比例要求,避免滥诉。
- 解释二针对公司解散与清算,列举“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长期冲突”等僵局情形,并细化清算组组成、债权申报等程序,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
- 解释三严格规范设立与出资行为,明确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补足差额,且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维护资本充实原则。
- 解释四强化公司决议合法性审查,规定股东可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内容违规的决议,并细化知情权、利润分配等纠纷的裁判标准,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 解释五优化合并、分立及破产规则,明确合并后债务承继原则,并规范破产清算中股东责任,防止资产转移或逃废债务。
当前司法实践中,五部解释已形成“全链条”规则体系,建议企业重点关注股东权责边界、决议程序合规及清算风险防控,必要时结合最新判例动态调整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