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核心问题的裁判标准,为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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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司法解释二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但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无需告知。若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须证明未告知内容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 -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其内容,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以网页、音频等形式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
保险理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时,保险人应在30日内核定是否赔付。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初步核定,并及时通知后续进展。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保险条款存在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但不得违背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
该解释强化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同时规范了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助于减少保险纠纷,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