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最新司法解释二,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争议
-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日期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
-
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送达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
-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争议
-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书面通知接收日期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
-
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
二、仲裁时效问题
-
仲裁时效抗辩的提出时机
-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释明;
-
仲裁期间未抗辩但一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证明超过时效。
-
-
特殊情形处理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直接诉讼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三、其他关键内容
-
股权激励争议
- 基于劳动关系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行使股权行为除外。
-
用人单位责任
- 单方调整岗位/工作地点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四、注意事项
-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建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