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新司法解释二

关于劳动法最新司法解释二,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

  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争议

    •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书面通知拒付工资日期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

    • 用人单位能证明书面通知送达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2.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争议

    •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书面通知接收日期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争议发生日;

    • 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

二、仲裁时效问题

  1. 仲裁时效抗辩的提出时机

    •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释明;

    • 仲裁期间未抗辩但一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证明超过时效。

  2. 特殊情形处理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直接诉讼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三、其他关键内容

  1. 股权激励争议

    • 基于劳动关系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行使股权行为除外。
  2. 用人单位责任

    • 单方调整岗位/工作地点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

四、注意事项

  •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建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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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什么时候实施

2006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具体实施时间为 2006年10月1日 ,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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