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重点解决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工期与质量争议等实务难题,为建筑市场提供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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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认定
司法解释一明确三类无效情形: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资质、借用资质、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或违法分包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但工程竣工前取得资质的可补正效力。 -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范围、价款)优先于另行签订的协议。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数份合同均无效时,以实际履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
工期与质量责任划分
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或实际进场时间为准,竣工日期则依据验收、提交报告或擅自使用时间。发包人提供缺陷设计或不合格材料需担责,承包人拒绝返修则发包人可减付工程款。 -
优先受偿权与质保金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最长行使期限18个月。质保金返还条件明确,包括约定期限届满或竣工验收满二年等情形。 -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代位权诉讼亦受支持。
提示:建筑企业需严格遵循资质管理、招投标程序,合同履行中注重书面证据留存,以降低法律风险。司法解释一的细化规则为行业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但个案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审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