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新型过错情形提供了裁量空间,重点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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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 需达到与重婚、家暴等前四项过错相当的严重程度,如长期吸毒、赌博屡教不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
- 司法实践中,若过错行为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破坏信任基础且直接导致离婚,通常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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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过错行为的区别
- 区别于日常矛盾,强调过错方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婚内欺诈性抚养非亲生子女等
- 需证明过错行为与离婚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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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要点
-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具体金额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
- 无过错方需及时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
- 诉讼时效为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后三年内
该条款通过弹性规定弥补了法定过错情形的局限性,但主张赔偿时应注意:重大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无过错方,建议通过公证、电子存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