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涵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权利。
具体展开
业主合法权益的范围
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对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还涉及相邻权(如通风、采光、通行等)以及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利。业主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等也可能受到侵害,均在保护范围内。侵害行为的类型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建设单位未履行维修义务、其他业主的改建行为影响相邻权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业主的不动产价值受损或居住环境受到干扰。法律救济措施
针对侵害行为,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287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方承担以下责任:- 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排除妨碍: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妨碍;
- 消除危险: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或扩大;
- 恢复原状:将不动产恢复至侵害前的状态;
- 赔偿损失:对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证据收集:业主在诉讼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或书面证明;
- 诉讼时效:业主需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
- 程序选择:业主可选择诉讼或仲裁等不同程序解决纠纷,但需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合适的途径。
总结
民法典第287条为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采取法律行动,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侵害方的责任。业主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共有部分和自身权利的关注,避免侵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