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1条明确建筑物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需经共同决定用于电梯、屋顶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且紧急情况下可快速申请使用;第938条则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包含维修资金使用等核心条款,物业公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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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权属与用途
第281条将维修资金定性为业主共有财产,强调专款专用原则,明确用于电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使用需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但紧急情况(如屋顶漏水危及安全)可简化程序,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直接申请,确保及时维修。 -
透明化管理与业主监督
法律要求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若物业或业委会未履行公示义务,业主可依法**。实践中,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微信群等渠道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与监督。 -
物业服务合同的刚性条款
第938条列举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服务事项、费用标准、维修资金使用等,且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物业在公告栏、宣传资料中的公开承诺(如“24小时安保”),即使未写入合同,也视为有效条款,违约需担责。 -
物业与业主的协作机制
两条文共同构建了物业服务的责任框架:物业需按合同及承诺提供服务,业主则需履行共同决策义务。例如,维修资金的使用需业主配合表决,而物业需确保维修方案透明合规,避免纠纷。
两条文分别从财产权属和服务契约层面规范了社区治理,业主需积极行使权利,物业则须严守法律与合同,双方协作才能实现共有设施的长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