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了不动产征收及其补偿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征收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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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依权限程序可征收集体土地、组织/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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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禁止擅自实施。
二、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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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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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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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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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征收
- 除上述费用外,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费用监管与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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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征收补偿费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禁止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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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补偿资金。
四、法律意义
- 该条款通过明确补偿范围与标准,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同时规范征收程序,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