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
包括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继承、征收、拾得遗失物等)、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登记错误等情形。
三、登记机构职责
登记机构需查验材料、如实登记,并禁止要求评估、重复登记等行为。
四、公示原则与对抗效力
该条款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对抗恶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