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3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以下费用,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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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用于弥补土地价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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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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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农作物等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保障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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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确保其长期生活保障。
核心要点 :该条款强调征收必须依法进行,费用支付需及时足额,同时注重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社会保障,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