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在学生人身损害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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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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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若第三人能承担全部责任,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若第三人无法承担或无力赔偿,教育机构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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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明确侵权人时的责任分担
若侵权行为由第三人实施且能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教育机构不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