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76条明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要约撤销的时间节点,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平衡,同时强调了要约撤销的时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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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基本条件
根据该条款,要约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若承诺已作出,则要约不可撤销,合同即告成立。这一规定避免了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 -
撤销通知的时效性
撤销行为必须通过“通知”形式实现,且需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前生效。例如,以邮件发送的要约,若受要约人已回复承诺但邮件尚未送达,要约人仍可撤销,但需确保撤销通知先于承诺到达。 -
例外情形的限制
若要约中明确约定不可撤销(如注明“本要约有效期为5天”),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出准备(如支付定金),则撤销权受限。
第476条通过明确撤销时限与条件,既赋予要约人灵活性,又防止滥用权利,是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 实践中需注意保留书面证据,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