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主要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核心文件还包括地方性政策(如生育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约定。已参保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者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国家层面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是基础法规,规定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的支付主体及标准,强调“参保按单位月均工资,未参保按个人产前工资”。
- 地方政策补充: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差额补足,上海等地还推出产假社保补贴等细化政策,需结合属地文件综合执行。
- 合同与工资确认:优先按劳动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参考集体合同或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特殊情况处理:奖励产假、陪产假等按地方规定执行,如江苏明确哺乳假待遇。
提示:企业需同步核查地方最新政策,确保合规;职工可通过人社部门或12345热线咨询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