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明确:已参保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支付,未参保者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的80%支付,难产或多胞胎可额外增加15天/胎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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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主体与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80%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同步按保险规定报销或由单位承担。 -
产假天数规定
基础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胎额外增加15天。流产按怀孕时长享受15天(未满4个月)或42天(满4个月)产假。 -
特殊情况处理
部分地市如济南、威海对独生子女或双生以上女职工提供额外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80%发放;烟台、潍坊等地明确育儿假工资照发。 -
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生育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延长产假60天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确保福利待遇不变。
提示: 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政策,建议女职工提前与单位或社保部门确认细则,保留工资流水等凭证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