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单位补足差额
关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如下: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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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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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按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与个人工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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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 \times 产假天数$$其中“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以社保局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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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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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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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能以产假前工资、岗位工资等为基数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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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假天数及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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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 国家规定不少于90天,其中包含15天产前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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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延长产假
- 部分省市将产假延长至158天(如北京),其中30-60天为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由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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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
- 难产(如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1个婴儿加15天。
三、工资发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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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本工资
- 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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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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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以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准,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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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未参保,以产假前工资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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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
- 若生育津贴低于个人产假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剩余部分归单位。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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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与产假合并 :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2个半月产前假,按80%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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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待遇 :产前假可能按病假工资计算(80%),需提供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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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6个半月后按80%发放,延长期间按70%发放。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