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计算标准为:前98天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后60天按产假前工资由企业支付,两者采取“就高原则”补足差额。若未参保生育保险,全部产假工资由企业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且产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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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与工资分段计算
山东女职工基础产假为98天(国家规定),另增60天(地方奖励),合计158天。前98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支付;后60天由企业按产假前工资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企业需补足差额;反之,高出部分无需返还。难产、多胞胎等特殊情况可额外增加产假天数,对应工资分段计算。 -
企业发放流程与注意事项
企业需按月垫付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部分),后续由社保基金返还。若职工未参保,企业全额承担158天工资。发放时需注意:- 时间:按正常发薪日支付,不得拖欠;
- 标准: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 材料: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需备案,以便企业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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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提前返岗:若企业强制要求返岗,职工可主张双份工资(生育津贴+劳动报酬),但需保留证据;自愿返岗可能视为放弃剩余产假权益。
- 离职或断保: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解雇或降薪,断保职工仍可要求企业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总结:山东产假工资计算与发放需严格遵循分段支付原则,企业应确保合规操作,避免法律风险。女职工需留存相关证明,如遇权益受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