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工资规定如下:
一、产假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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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98天(国家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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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增加产假 :60天(山东省独生子女家庭或符合条件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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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天数 :158天(98+60)
二、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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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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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实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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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假前12个月未提供正常劳动,则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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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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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与基础产假工资合并计算,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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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础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按基础产假工资发放,差额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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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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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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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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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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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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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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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对比后,按较高值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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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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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18天(含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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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乳假:6个半月按80%发放,延长期间按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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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 主要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等。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政策,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充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