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涵盖通知期限、特殊情形解除及责任承担:
一、一般辞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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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义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31条),这是绝对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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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特殊规定
试用期内辞职可提前3日通知(《劳动法》第37条),无需30天。
二、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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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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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如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未支付劳动报酬或社保等(《劳动法》第32条)。
三、赔偿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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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情形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如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单位损失)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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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费用、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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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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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法》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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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
四、争议解决
辞职后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为由阻挠人事关系或档案调转。
总结 :辞职以提前通知为主,特殊情形可即时解除;双方均需遵守赔偿义务,争议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