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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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商是首选且非必经程序,双方可随时终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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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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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调解 :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非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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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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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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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具有终局效力。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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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调解非必经程序,但可节省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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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的起诉时效为15日,逾期视为放弃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