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些机构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角色和职责。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职责:负责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 组成:由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通常设在企业内部。
- 特点:程序简便、成本低,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职责:对调解不成或未经过调解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 组成: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具有行政属性。
- 特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
3. 人民法院
- 职责:对仲裁不服或仲裁无法解决的劳动争议进行司法审判。
- 组成:由专业法官组成,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环节。
- 特点:审判结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