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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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该条款,劳动者需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资条等。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需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工作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
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如电子考勤系统、监控录像等),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法院可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常见证据类型与注意事项
- 劳动者可提供的证据:加班审批单、工作邮件或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 用人单位可能掌握的证据:考勤系统数据、加班审批记录、工资核算表等。
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相关痕迹,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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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点
- 证据的关联性:提供的证据需与加班事实直接相关,碎片化信息可能不被采信。
- 举证期限:劳动者应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及时提交证据,逾期可能影响认定结果。
总结: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主动举证,但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配合提供其掌握的证据。日常工作中保留加班痕迹是**的关键,而用人单位若故意隐匿证据将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