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社局下属的劳动仲裁部门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其具体归属和职能如下:
一、部门性质与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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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既不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也不属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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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该委员会由 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管,属于其下属的专门劳动仲裁部门。
二、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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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负责受理因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等引发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履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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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
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进入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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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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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一般由县级及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复杂案件。
四、申请流程(简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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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包括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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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审理 :仲裁委员会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进行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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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与执行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主动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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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具有前置程序性质,诉讼程序需以仲裁裁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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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确保公正性。
人社局下属的劳动仲裁部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