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独立的人事局,而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人事局)的政府机构。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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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属于其下属机构。该机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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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由财政发放工资。其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或仲裁委办公室),负责具体案件受理、调解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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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与管辖
该机构依法履行聘任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纠纷等职责,管辖范围通常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前置程序,由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与劳动监察(属于人社局)分属不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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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演变
部分地区已将原劳动仲裁委员会与人事仲裁委员会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人事仲裁院,进一步强化了其与人社局的关联。
劳动仲裁委员会虽与原人事局同属人社系统,但作为独立机构,其隶属关系和职能定位均明确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