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发布的决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四个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司法解释3》《司法解释4》)已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新《司法解释(一)》正式施行。以下是关键信息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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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四个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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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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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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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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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这些旧司法解释因内容重复、时效过时或与《劳动法》《民法典》冲突被统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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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一)》的生效时间
新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并了原四个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删除了仲裁时效60日等过时规定,并对部分条款用语进行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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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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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相关管理规定的配套政策已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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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劳动法》规定的1年时效期间,仲裁中止、中断情形以新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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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已全部废止,当前适用新《司法解释(一)》,其核心条款与《劳动法》《民法典》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