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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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含工会成员或职工推举)、企业行政代表及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其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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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乡镇/街道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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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社区或村调解机构,可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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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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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县、市、市辖区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负责仲裁程序。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上述调解组织的设立与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