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级,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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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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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企业内部群众性组织,负责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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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或职工推举)、企业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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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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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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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实行“三方原则”(劳动行政、工会、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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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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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仲裁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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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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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判机关,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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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仲裁为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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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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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非必经,但可节省时间和成本,仲裁为必经程序,诉讼为终局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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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由省级政府规定,乡镇街道可设立调解组织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