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评审错误的追责方式需根据错误性质和影响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进行具体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评审程序或标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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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
若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依据《政府采购条例》第七十五条,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罚款;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则罚款金额提升至2万-5万元,并禁止其未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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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益冲突未回避
若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同样适用上述罚款及禁止参与后续评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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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罚款金额2万-5万元,并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同时需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评审结果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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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结果的立即纠正
若评审错误在结果汇总前发现,评审专家需现场提出修改意见;若在结果汇总后才发现,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确定是否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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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下的重新评审
当出现资格性检查错误、分值计算错误、评分标准不符等法定情形时,必须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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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情形的后续处理
若不属于重新评审情形,但评审结果可能影响结果,需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若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且合同已履行,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追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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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与资格取消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评审专家,可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相关责任部门可依照行政处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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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责任
若评审错误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评审专家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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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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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上述措施,政府采购系统对评审错误的追责既注重事前预防(如独立性要求),也强化事后救济(如重新评审、赔偿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