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免学费开始于2006年。
九年义务教育免学费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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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制定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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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
-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和杂费。
- 2006年秋季新学年起,浙江省的小学生和初中生不用缴纳学杂费就可以入学,成为国内最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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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村地区全面免除学费和杂费
- 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农村地区全面免除学费和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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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城市地区全面免除学费和杂费
- 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总结
小学免学费的政策是从2006年开始逐步实施的,这一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质,并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随后,农村地区在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免除学费和杂费,城市地区则在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面免除。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更多的孩子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