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工作年限的确定需综合多种因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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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础
以年为单位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若计算经济补偿金、退休金等时,剩余月数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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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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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单位的全日制工作时间(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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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如服兵役、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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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主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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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记载 :明确各段工作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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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记录 :反映劳动关系及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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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证明有效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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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效力材料 (如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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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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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离职、辞职等中断期间通常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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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停工留薪、社保欠缴等法定情形中断的,可能按规定保留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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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关联
累计年限直接影响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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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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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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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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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累计年限通过多维度信息综合判定,既包含实际工作时间,也涵盖法定视同期间,需以档案、社保等官方记录为核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