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是以 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为核心构成的“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具体如下:
一、单位内部监督
-
主体与对象
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及相关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
主要职责
-
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监督财务收支与财产清查
-
阻止财务报告篡改行为
-
执行内部审计(部分职责)。
-
-
局限性
受限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独立性,部分中小型企业存在内控失效问题。
二、政府监督
-
核心部门
主要由财政部、***等机构主导,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及查处违规行为。
-
主要职能
-
制定会计法规及政策(如《会计法》)
-
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进行专项检查
-
处理重大财务违规案件(如财务造假)。
-
-
执行问题
存在职能交叉、资源分散、基层监管薄弱等短板,影响监督效率。
三、社会监督
-
主要主体
以注册会计师为核心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审计。
-
作用与特点
-
提供独立、客观的财务审计报告
-
通过公证性文件维护市场秩序
-
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
-
现状与挑战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独立性不足、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四、体系运行机制
-
法律依据 :以《会计法》为核心,结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地方实施细则。
-
协同机制 :理论上应形成政府监管、社会审计、内部控制的协同监督网络,但实际运行中常因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而弱化。
五、完善建议
-
法律完善 :修订《会计法》,提高财务造假处罚标准,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
监管强化 :整合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职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社会参与 :提升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强化行业自律。
通过“三位一体”体系,我国会计监督在保障财务信息真实性、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仍需持续优化制度设计与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