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效力
根据会计基础理论,自制原始凭证与外来原始凭证在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的作用方面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是具体解析:
一、核心结论
两种凭证的效力核心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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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经济业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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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记账凭证依据
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两者可互为替代。
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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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证明作用
自制原始凭证(如领料单、报销单)由单位内部人员填制,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由外部单位提供。尽管来源不同,但只要内容真实、完整,均能有效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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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度争议的解决依据
若涉及第三方交易,外来原始凭证因独立性可能更具可信度;但自制凭证在内部管理中同样被认可。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凭证来源、审核流程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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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核算以"真实性"为核心,不因凭证来源区分效力。无论是自制还是外来凭证,只要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均可作为记账依据。
三、总结
在会计实务中,自制与外来原始凭证的效力判断应遵循"形式与内容并重"原则。若存在疑问,可通过交叉验证(如多方印证、独立审计)增强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