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被政府征用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具体如下:
一、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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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6-10倍 计算,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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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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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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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 \text{安置补助费} = \frac{\text{被征收耕地数量}}{\text{征地前平均每人耕地数量}} \times \text{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
每公顷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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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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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 :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协商补偿或作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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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 :如房屋、水利设施等,按实际情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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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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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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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保障 :优先安排宅基地重建、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承担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三、社会保障
- 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费用用于补贴社会保险缴费。
四、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补偿范围及标准,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