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但已签署解除协议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协议效力及赔偿问题,具体如下:
一、协议效力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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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性
若解除协议未双方签字确认,则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要求重新协商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关系。
- 协议需明确解除原因、经济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且需双方签字盖章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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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的合法性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支付30天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赔偿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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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满1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 入职第二个月至解除前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最多支付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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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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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解除 :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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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 :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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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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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签署协议后需保留原件,避免用人单位否认协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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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仲裁时效为1年。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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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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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