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或协议均无效,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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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义务。任何以现金形式替代社保缴费或放弃参保的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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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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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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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现金发放社保费用或代扣代缴后私分,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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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需承担补缴责任,并可能被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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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例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但普通劳动者仍受强制参保义务约束。
建议 :劳动者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签署无效协议。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