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关键要点包括:按取得成本初始计量、需计提折旧、定期盘点清查、处置时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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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科目设置
政府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统一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下设"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二级科目。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特殊资产需单独设置明细科目。 -
初始确认标准
- 购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入账
- 自行建造的资产按竣工决算金额确认
- 无偿调入的资产按评估价值加相关费用入账
- 需要安装的设备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成本
- 后续计量要求
- 按月计提折旧,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过渡
- 大修理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 资产处置处理
- 出售、报废时通过"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核算净损失
- 无偿调出资产冲减"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 处置净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政府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管理,确保账实相符。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还需建立专门的运维台账,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态和权属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