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工作日
关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综合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法定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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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期限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期限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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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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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 邀请招标 方式,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7个工作日 ,且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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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且需在确定中标人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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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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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要素
需明确包含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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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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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 发布的首个公告日期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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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用其他发布渠道,需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同时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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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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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紧急时,经批准可缩短公告期限,但需提前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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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金项目需严格遵循财政部门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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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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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对公告期限、内容及公示期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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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需在指定媒体发布完整公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注意 :不同地区可能对具体操作有细化规定,建议招标人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