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这是《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的核心原则,旨在避免财务舞弊风险,确保内部监控有效性。以下是关键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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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风险防范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属于不相容职务。若由同一人兼任,可能导致篡改单据、涂改记录等舞弊行为,破坏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职责分离的必要性
出纳负责货币资金收付,而稽核和档案保管涉及账目审核与资料留存。职责分离能形成内部制衡,防止既管钱又管账的“一手包办”现象,保障资金安全。 -
电算化条件下的适用性
即使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中,系统自动化处理仍需遵循职责分离原则。技术手段无法完全替代人工监督,出纳兼任相关职务仍会削弱系统内控效果。
总结:企业必须严格区分出纳与稽核、档案保管岗位,合规设置职责分工,这是维护财务健康的基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