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相关财务规范和法律法规,出纳人员 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 。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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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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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上述账目登记工作。
二、职责分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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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财务风险
出纳直接处理资金流动,若同时负责档案保管,可能篡改或销毁凭证以掩盖资金挪用等舞弊行为,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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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性
职责分离是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通过分工制衡降低操作风险,保障财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特殊情况下的替代方案
对于人员紧张的小型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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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 :定期轮换出纳与档案保管人员,减少长期单一岗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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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 :通过多重审批流程、定期审计等方式弥补岗位分离的不足。
出纳与会计档案保管需保持独立性,企业应通过制度设计与流程优化确保财务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