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规范,出纳不得兼任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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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与监督类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工作,因稽核涉及对财务活动的审核与监督,与出纳的现金管理职能存在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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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账目管理类
除特种日记账外,出纳不得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类工作需独立于出纳职能,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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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操作类
出纳不得办理开户、融资业务及本外币兑换等金融业务,此类操作需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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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与采购类
出纳不得参与企业招聘、薪酬发放等人力资源活动,以及招标采购、价格谈判等非财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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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管理类
出纳不得负责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技术支持,需与财务操作保持独立。
补充说明 :出纳可兼任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的登记,但需严格遵循岗位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