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不可保管会计档案的核心原因在于《会计法》明确规定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其本质是通过内部牵制防止财务舞弊。出纳直接经手现金收支,若同时管理会计档案,可能篡改账目掩盖资金问题,导致企业财务风险。以下从法规、风险控制和实务角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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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禁止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等账目登记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出纳与会计档案保管属于不相容职务,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违者将面临法律责任。 -
舞弊风险高发
出纳掌握现金流,若兼管档案,可私自修改凭证或账簿。例如:将员工报销金额从300元改为600元并侵吞差额。分离职责后,会计需核对出纳提交的原始凭证,形成双向监督,有效遏制贪污。 -
临时保管亦不例外
即使会计档案处于临时保管期(如年度结算后1年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仍禁止出纳参与。企业需指定会计人员或档案部门专责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
电子档案同样适用
电子会计档案虽便于存储,但权限管理更需严格。出纳若拥有系统修改权限,可能删除交易记录。合规做法是限制出纳仅操作资金模块,档案查阅权限独立分配。
总结:出纳与会计档案分离是财务内控的底线要求,企业应通过制度设计、系统权限和定期审计落实这一原则。若发现岗位混同,需立即整改以避免法律后果。